《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 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 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 民族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各级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工作, 依法对全区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州(地、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各单位的 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和村 (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 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 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档案馆根据 实际需要设置, 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 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区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广泛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某一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 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部门档 案馆负责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