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文件新档发[200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见附件一)进行。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先进标准为90一100分,合格标准为80一89分,不合格标准为80分以下。 通过检查,对达到先进标准的单位,发《依法治档先进单位证书》;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发《依法治档合格单位证书》;对不合格单位,发限期改正通知及限期整改意见书。对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检查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单位: (1)未建立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的; (2)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3)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4)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5)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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