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查要求及组织分工
第六条 全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均应达到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合格标准的要求,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在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自治区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自治区档案局进行执法检查; 各地、州、市、县(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地、州、市、县(区)档案局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自治区档案局可直接进行检查; 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由自治区档案局与行业主管部门中聘任的档案法制监督员共同进行检查;也可与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所在地、州、市、县(区)档案局联合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证书颁发
第九条 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位证书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经自治区档案局检查确定的先进、合格单位,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审核批准; 经地、州、市、县(区)档案局检查确定的先进、合格单位,由地、州、市、县(区)档案局统一审批发证,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位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各地、州、市档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位名单于年底前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档案局。 第十一条 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位证书颁发后,批准机关将对取得先进、合格证书的单位定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及时换发新证,并重新编号。对低于检查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等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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